绍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绍环卫字[1999]69号
关于本处职工独生子女报销保育费的规定
处属各部门、科室:
关于职工独生子女报销保育费的事宜,经处支委会讨论研究,同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已领有“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其独生子女保育费报销额度为150元(半年计算)。
二、按现行规定,保育费报销为男、女职工双方各负责一半(时间为半年)。
三、如本处今后自办幼托组织,则上述保育费不再报销。
四、报销手续由处女工委主任沈雅珍同志负责审批,计财科负责核报。
上述规定自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绍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二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