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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04-03-29       访问次数: 6238

 

绍兴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绍市府发[1995] 7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第三条 绍兴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绍兴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居民生活垃圾应就近倒入垃圾箱(桶)内,严禁随地乱倒乱丢。居民区小街小巷的垃圾由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组织清扫员收集,在市容环卫管理处办理倾倒手续后,自行清运至指定垃圾转运站,主要街道的清扫和果皮箱清理由市

容环卫管理处负责。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体的生活垃圾应自设容器收集,不准乱倒乱堆,在市容环卫管理处办理倾倒和有偿转运手续后,自行清运至指定垃圾转运站。

    第七条 凡已推行垃圾袋装的街(路)和生活小区所涉单位和居民,必须按照市容环卫管型处的统一要求,实行垃圾袋装,按时、定点投入,由市容环卫管理处和街道统一收集。单位袋装垃圾实行有偿收集、清运。

    第八条 各类商品交易中场所产生的垃圾,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收集,在市容环卫管理处办理倾倒手续后,自行清运至指定垃圾转运站。

    第九条 市区的零星瓜果、饮食摊点要自备垃圾容器,保待摊点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在市容卫管理处办理倾倒手续后,将垃圾倾倒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

    第十条 医疗单位及有关科研单位所产生的含有病原体和各种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等特种垃圾,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无自运能力的单体或个人,应到市容环卫管理处办理有偿代运手续委托代运,并自觉遵守管理制度,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二条 清运垃圾的车辆,应逐步改换为专用密闭车辆。所有清运垃圾的车辆,必须在市容环卫管理处办理注册登记下续,清运倾倒时主动出示倾倒证件,并自觉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第十三条 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整洁,未经市容环卫管理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任意搬动、拆除、封闭和损坏。

    第十四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管理市区生活垃圾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警告和按下列规定罚款:

    (一)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的,可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处以200元至200 0元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地点、时间、方式和其他要求倾倒、投入垃圾及废弃物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处以5元至50元的罚款;

    (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六)摊点无垃圾容器或乱扔乱抛,周围脏乱的,处以5元至5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市容环卫工作人员和专职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证件,公正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涉及环境促护和卫生方面的工作,依照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分之日起施行。以前本市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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