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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04-03-29       访问次数: 6659

 

绍兴市市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

 (绍市府发[1993] 11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市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深化环卫事的改革,加速环卫社会化进程,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合绍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人工商业的生产、营业、生活、建筑垃圾(包括居民建房产生的建筑垃圾)及粪便的清运、处理,单位厕所

的清扫、保洁及消毒、化(贮)粪池(合管道)的疏通及残渣清理,车站、码头、影剧院、专用广场、贸易市场、停车场、专用道路的清扫、保洁等,凡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进行

的,均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条 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按《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清扫、保洁费由人工费、工具消耗费和管理费构成;清运费由运输成本(包括人工

费、燃料费、车辆设备维护折旧等费用)和管理费构成;处理费由处理成本(包括人工费、征地资、处理设施维修折旧等费用)和管理费构成;消毒费由药品费、工具维修折旧费

、人工费构成。

       第四条 市区道路两旁单位必须搞好门前“三包”(包卫  生、包绿化、包秩序),保持门前人行道清洁,若需要委托市  容环卫管理处代为清扫、清运的,则按不同内容分别交纳清扫费。清运费。

        第五条 城市垃圾。粪便由市容环卫管理处实行统一处  理。对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有清运能力的单位可自行清运至  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粪便中转站(池),但需  事先办理好自运手续,并交纳中转、处理费(自运至垃圾填埋场的交纳处理费);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可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代为清运,交纳清运费和处理费。

        第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的基建垃圾应自行处理或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清运,并负责施工期间的保洁工作;工程竣工后,必须做好清场工作,保持周围场地整洁。医院、厂矿、科研等单位产生的含有病原体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环境保护和防疫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第七条 住宅楼化(贮)粪池的残渣清运、管道疏通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个人)负责支付。

        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含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第三产业)、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不含第三产业)等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减半收费。

    第九条 凡需委托市容环卫管理处清扫、保洁和清运、中转、处理垃圾、粪便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事先签订委托合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未签订合同,临时委托的,应先交纳费用,接收费标准另增20%交纳。

        第十条 凡自行清运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单位不交纳中转、处理费的,环卫部门有权制止倾倒;对于随意将废弃物乱扔、乱倒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由越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偿服务费用的收交,市容环卫管理处根据合同核定的收费额,委托银行收取。

        第十二条 市容环卫管理处要搞好优质服务,严格按市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的有偿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抵事业费支出。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实施办法,影响市容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卫管理处组织实施,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目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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