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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09-07-10       访问次数: 5016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越政办发〔200825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越城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下称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职能履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将闲置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形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越城区财政局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指导、审批及其收益的监督管理;向区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上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提出使用申请;接受区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载明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理由、明细、使用等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函;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统计报告、审计报告;

4)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5)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行文方式报区财政局审批;

3区财政局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答复工作,并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出具批复文件和签署意见的《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区财政局批准的文件和《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为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依据

第八条  经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出租时,严禁暗箱操作。应根据国有产权交易有关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竞价、招标、拍卖和协议等方式进行交易,使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确定出租对象后,签订相关合同,正式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及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行政事业单位在与租借人签订租借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在租借过程中因非正常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毁的,应追究租借人的法律责任,若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充分理由而不予追究或在租借合同中未予明确,则区财政局有权延伸追究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租借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借双方终止合同执行并协商解决有关事项。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区财政局批文规定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到期后,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须重新审批。

第十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单位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须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将税后资金缴入“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须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从严审批,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有偿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执行。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表格下载)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结果备案表(表格下载)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调查统计表(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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