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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09-06-30       访问次数: 6111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绍兴市城区(含所属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       

等级及标准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一类

正副地市级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按实报销

二等舱位

商务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二类

正副县处级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按实报销(除一等软座外)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按实报销

三类

其余人员

按实报销(除一等软座外)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省外200

省内15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六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正、副地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地市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四)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市外(不含绍兴市所属县市)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市内(到所属县市)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二)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市外省内为30元,市内[到所属县(市)]2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按实报销公杂费。不误餐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市外省内为15元,到市内所属县(市)为10元,休息天除外。上挂下派人员,已享受包干补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市外省内为15元、市内所属县(市)为10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房费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

第十一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区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各类补贴暂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71日起实行。原参照执行的《绍兴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绍市财行[2001]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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