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绍兴市城区(含所属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第五条中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
项目
等级及标准
职务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一类 |
正副地市级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
按实报销 |
二等舱位 |
商务舱位 |
按实报销 |
按实报销 |
二类 |
正副县处级以及相当职级人员 |
按实报销(除一等软座外) |
三等舱位 |
经济舱位 |
按实报销 |
按实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按实报销(除一等软座外) |
三等舱位 |
经济舱位 |
按实报销 |
省外200
省内150 |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
第六条 交通费开支规定
(一)正、副地市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火车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三)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地市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四)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市外(不含绍兴市所属县市)出差,公杂费在每人每天30元的最高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市内(到所属县市)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限额内开支并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省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三)公杂费可含出租车费,并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开支规定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
(二)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负。
(三)参加住宿费自理的培训班,住宿费在上述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50元,市外省内为30元,市内[到所属县(市)]为20元。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车、船等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出差,则需以该车辆出差途中的过桥过路费票据为凭。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补助费,并按1天的限额标准按实报销公杂费。不误餐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参加会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车、船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如自备车参加会议,则以会议通知为凭,以实际在途天数计算,但最高不超过4天)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25元,市外省内为15元,到市内所属县(市)为10元,休息天除外。上挂下派人员,已享受包干补助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25元、市外省内为15元、市内所属县(市)为10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学习班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培训学习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房费原则上均应由组织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求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
第十一条 不脱产人员参加区级部门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按每人每天50元计发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者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误工补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各类补贴暂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规定。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有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行。原参照执行的《绍兴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绍市财行[200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