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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09-06-23       访问次数: 4929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越城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越政发〔20082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越城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五条  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和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区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七条  审批权限:

(一)行政单位资产处置报区财政局审批。

(二)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场地等不动产;汽车和船舶;单位价值3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价值5000元以上的成套设备、成批合计10000元以上其他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其他类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规定标准(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行政事业单位分类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下由区财政局审批;分类资产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政府审批;事业单位下属国有企业分类别资产价值50万元以下由事业单位的主管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分类资产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政府审批。

(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意见, 填报《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4、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5、经备案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6、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7、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8、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相关的批文;

9特定事项的证明材料:

1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房屋拆除批复文件或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旧房残值变价收入入账凭证。

2)对外投资损失、担保(抵押)损失等:债权或股权凭证;催讨凭证,如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及证明;对方单位情况说明。

3)发生资产盘盈盘亏、失窃等其他非正常损失的: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的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4)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受让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和签署意见的《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定向调拨、捐赠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标准)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区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拨申报表》,按规定程序办理账户、资产等的调整手续。

十二  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转让国有资产时,对所涉资产数量较多、价值较高或性质特殊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国有产权交易有关管理办法,进入市招投标中心,采用竞价、招标、拍卖和协议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使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出让底价应按处置资产的审批权限报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处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备案表》。

(二)资产转让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三)相应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交易结果相关文件。

(四)款项收取凭证。

(五)交易费用支付凭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区财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资产处置结果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签署意见的《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备案表》,按规定程序办理账户、资产等的调整手续。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入统一缴入“越城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专户”,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处置。 

第一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一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下载)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拨申报表(下载)

绍兴市越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结果备案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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