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以下简称“环卫”)行业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推进环卫服务市场化、社会化,规范环卫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环卫产业化发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越城区)环卫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凡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环卫服务项目均可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㈠、道路清扫;
㈡、河道打捞;
㈢、公厕管理;
㈣、小区化粪池清渣、粪便清运;
㈤、其它环卫服务。
第四条:环卫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绍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是环卫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环卫服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㈡、履行招标单位职责,负责环卫服务招标登记,对环卫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㈢、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㈣、审查投标单位资质;
㈤、组织开标、评标、决标;
㈥、否决违反环卫服务招标投标规定的中标结果;
㈦、依法监督环卫服务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㈧、依法查处违反环卫服务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环卫服务招标投标应遵循下列程序:
1、由招标单位的职能科室提出招标申请书,报招标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拟采取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环卫服务项目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⑴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⑵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目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⑶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项目,应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4、由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申请投标。
5、向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6、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凡具备环卫经营服务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方能参加投标。招标单位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7、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介绍招标项目相关要求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8、由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决标的具体办法。
9、召开评标会议,由评标组织审查投标标书。
10、邀请公证人员对评标会议进行全过程监督。
11、聘请专家和专业管理人员组织评标,采取计分制等办法评出名次,决定中标单位。
12、公布中标结果,并签订承包合同。
第七条 招标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说明;
2、工作量;
3、投标须知;
4、标的编制依据、评标、决标原则;
5、《承包协议》主要条款;
6、招投标日程安排;
7、其它相关内容。
第八条:编制标底的原则及相关要求。
㈠、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项目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建设部规定的劳动定额、质量标准等,确定工作量和编制标底。
2、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3、标底价格作为业主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作质量。
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作业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作业情况特殊,要求特别高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5、一个环卫服务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㈡、标底必须通过招标单位审定。
㈢、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明标除外),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九条:投标单位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㈠、环卫服务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2、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3、有权对要求优良的项目实行优质优价;
4、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㈡、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㈢、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投标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由委托代理人参加评标会议的还应提供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授权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材料。
㈣、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报价(即经济标报价);
2、企业简介:持有资金情况;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各工种人员数量及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作业机械设备一览表;近两年承包的主要项目及质量情况;现有主要作业任务,包括正在施行和尚未开工的;完成招标的环卫服务项目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3、实施环卫服务项目所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及具体方案;
4、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条:开标、评标和决标。
㈠、开标、评标、决标活动,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㈡、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评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决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宣布作废:
1、未密封;
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不清、辨认不清;
4、内容与事实不符;
5、逾期送达;
6、投标单位未参加评标会议。
㈣、评标、决标应采取科学方法。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作定额、材料用量、作业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㈤、开标(或议标)后,应在当天完成评标和决标。
㈥、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按要求宣布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未中标单位可在7天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罚则及调解办法。
㈠、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投标单位均可向环卫服务招标单位提出质询,并可向上级部门反映。
1、招标单位故意隐瞒实际情况的;
2、泄漏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单位应当宣布此次招投标无效,并罚没违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1、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2、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评标困难或无法评标的;
3、中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
㈡、招标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经查实,由招标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法规、文件有抵触的,以上级法规、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绍兴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具体运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